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在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之前,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完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的手續。若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伙協議或者章程辦理完退伙或者股權轉讓手續。
第十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經同意,不得使用與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字號相同的名稱,也不得使用違反公共利益、有誤導性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名稱。
第十六條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或者全體股東提出申請,自辦理完工商登記手續后30日內,向登記地所屬的省級財政部門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未取得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不得開展相關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 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表(附表1);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三)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附表3);
(四)工商登記證書復印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證明材料(以下簡稱“工商登記證明材料”);
(五)全體合伙人或者全體股東現所在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為其出具的從事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審計業務情況的證明和已轉出原會計師事務所的證明;
(六)書面合伙協議或者章程;
(七)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有效證明(適用于境外申請人)。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提交合并協議或者分立協議。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批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核對有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二)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并將申請材料中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以及合伙人或者股東執業資格及執業時間等情況予以公示。
(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決定。
(四)作出批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頒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并予以公告。批準文件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組織形式;
2.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的姓名;
3.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4.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場所;
5.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
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批準文件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會計師協會。
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批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決定的,應當自作出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中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人應自收到不予批準決定通知之日起10日內辦理工商注銷;企業主體繼續存續的,應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字樣。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作出批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批準文件連同下列材料報送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一)批準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有關情況表(附表4);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財政部發現批準不當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省級財政部門重新審查。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本辦法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規定辦理。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原件。
第二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應當自會計師事務所取得執業證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轉入該會計師事務所的手續。
注冊會計師在未辦理完轉入手續以前,不得在新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第二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購買職業保險或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批準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決定的,應當自作出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中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收到不予批準通知之日起10日內辦理有關分支機構的工商注銷。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