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張茅
2015年9月15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
(2015年9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8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完善常態化監督制度,保證各項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監督,是指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檢查、評議、督促、糾正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度,完善執法監督程序,強化執法監督手段,積極探索執法監督的有效途徑和方式,加強對各項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是主管執法監督的工作部門,在本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實施執法監督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其他有關機構應當依照其職責規定,做好相關領域的執法監督工作。
第四條 執法監督應當遵循監督執法與促進執法相結合、糾正錯誤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依法行政。
第五條 執法監督的范圍主要有:
(一)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執行情況;
(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內容是否合法;
(三)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四)行政執法中是否存在不作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越權執法等行為;
(五)行政執法公示情況;
(六)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六條 執法監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實行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報告制度;
(二)實行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制度;
(三)實行行政處罰案件核審、聽證制度;
(四)實行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制度;
(五)實行行政復議制度;
(六)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七)實行專項執法檢查制度;
(八)實行法治建設評價制度;
(九)實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十)實行執法監督函告制度;
(十一)實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十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決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書面形式報告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公布。
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屬于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三)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事項;
(四)是否違法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五)是否已經公開征求意見;
(六)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本機關不同規范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沖突;
(八)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門戶網站公布。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每半年將規范性文件制定、公布、清理等情況報送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九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實行行政處罰案件核審制度,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行政處罰案件中的監督作用。
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機關對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四)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自由裁量權行使是否正確;
(七)案件辦理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實行行政處罰案件聽證制度。行政處罰聽證由法制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營業、責令停止廣告業務等;
(二)吊銷、收繳或者扣繳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撤銷商標注冊、撤銷特殊標志登記等;
(三)對公民處以三千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
(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達到第(三)項所列數額的行政處罰;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要求聽證的其他行政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所列罰沒數額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案件進行統計、分析。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統計、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對本機關和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
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否合法;
(二)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四)程序是否正當,是否經過法制機構核審;
(五)自由裁量權運用是否適當;
(六)是否執行罰繳分離;
(七)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八)是否符合案件辦理期限要求;
(九)案件辦理文書是否全面、完整;
(十)案卷的書寫、制作、裝訂是否規范;
(十一)需要評查的其他內容。
行政許可案卷評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是否合法;
(二)行政許可項目是否有法律依據;
(三)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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