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財金[2013]8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深府[2015]70號)等文件,現就做好本市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貸款對象
創業擔保貸款對象為,在本市創辦初創企業,正常經營并在其初創企業依法繳交社會保險費的自主創業人員。
本通知所稱自主創業人員,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中畢業學年內的在校學生,以及具有本市戶籍的下列人員:
(一)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
(二)畢業5年內的留學回國人員。
(三)登記失業人員。
(四)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五)隨軍家屬。
(六)殘疾人。
本通知所稱初創企業,是指在本市登記注冊3年內的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貸款標準及貼息
(一)擔保貸款額度。
自主創業人員個人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最高額度為20萬元;合伙經營的可按符合貸款對象及條件的合伙人每人不超過20萬元、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額度實行“捆綁性”貸款。
(二)貸款貼息。
在本通知規定的貸款額度內,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個百分點的貸款利息,由財政據實給予貼息。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對展期和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不予貼息。
財政貼息實行“先付后貼”,即借款人從取得貸款之日起,根據貸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按期還本付息后,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還貸情況及信用記錄后給予貼息。
三、申請程序及所需資料
(一)注冊立戶和身份核實。
擬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自主創業人員應在完成創業實體商事登記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及社會保險登記后,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統一用戶管理平臺為其初創企業進行注冊立戶;自主創業人員在其初創企業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后,可到初創企業注冊地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
自主創業人員辦理身份核實時應提交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證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其中高校畢業生需提供畢業證書和學歷驗證證明;留學回國人員需提供由市外國專家局出具的留學人員資格證明;畢業學年在校學生需提供在校證明;轉業軍人、隨軍家屬需提供市民政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殘疾人需提供市殘聯出具的殘疾人證;合伙創辦企業的,符合創業擔保貸款對象及條件的全部合伙人需完成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并提供合伙協議。
自主創業人員身份可當場核實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場完成核實;自主創業人員提供的身份證明資料不完備,應要求補齊;身份證明資料完備但無法當場核實的,應出具受理回執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貸款申請。
自主創業人員在身份核實后、初創企業登記注冊3年內,可就近到經辦銀行網點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并提交以下資料:
1.《深圳市自主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表》(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臺外網提供模板下載);
2.個人身份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3.創業項目計劃書(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臺外網提供模板下載);
4.第三方信用反擔保材料;
5.同意銀行信用查詢承諾書以及銀行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方信用反擔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企業。
提供反擔保的自然人,應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月工資收入人民幣5000元以上或擁有本市房產(含按揭房產)且有穩定收入的自然人(申請人配偶除外)。提供反擔保的自然人需與申請人到經辦銀行簽訂反擔保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反擔保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反擔保人需在該單位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或反擔保人房產證明、6個月以上的銀行對賬單或存折明細記錄(驗原件,留復印件)。
提供反擔保的法人企業,應在深圳商事登記、正常經營且依法繳交社會保險費、上年度企業納稅額度5萬元以上,且提供反擔保的額度不超過其工商注冊實收資本的50%。提供反擔保的法人企業法定代表人需與申請人到經辦銀行簽訂反擔保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授權他人經辦的,還需提供經辦人本人身份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營業執照、企業納稅證明等材料(驗原件,留復印件)。
自主創業人員中的畢業生、在校學生、留學回國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可免反擔保手續。
(三)貸款受理和初審。
經辦銀行按規定受理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核查申請人的信用和還款能力,對創業項目進行現場調查和可行性評估、貸款預審、合同擬簽等。創業項目屬于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以及其他國家限制行業的,不予受理。
經辦銀行應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根據創業項目審核情況初步核定貸款額度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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