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我們對《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財政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cn),進入首頁右下方的“財政法規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提出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22日。
財政部
2015年11月24日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批,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及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會計師事務所,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依照本辦法規定審批和監督會計師事務所。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遵循執業準則、規則。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預。
第二章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取得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采用合伙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
第七條 申請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八條 申請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5名以上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伙人;
(二)有60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
(三)有合伙人共同制定的書面合伙協議;
(四)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五)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一名合伙人或者數名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會計師事務所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會計師事務所債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條 申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東;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三)有不少于人民幣30萬元的注冊資本;
(四)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六)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股東擔任。
第十條 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伙人和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二)成為合伙人或者股東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公開譴責;
(三)有取得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后最近連續5年或自首次取得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后累計10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注冊會計師業務的經歷,其中最近連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于3年:
(四)成為合伙人或者股東前1年內沒有因采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前3年內沒有因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的決定;
(五)在境內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境內居留不少于6個月,且已在境內連續居留滿5年。
因受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而被撤銷、吊銷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自首次取得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后累計10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注冊會計師業務的經歷”的規定。
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首席合伙人還應當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 雖不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但具有財政部認可的其他法定執業資格或者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經合伙協議約定,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履行內部特定管理職責或從事咨詢業務的合伙人,但不得擔任首席合伙人和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該會計師事務所實施控制。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為上市公司(含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下同)、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公開交易的公司、債券公開交易的公司、證券及期貨經營機構提供財務報告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
會計師事務所首次執行本條第一款所述公司或機構財務報告審計業務的,負責該審計項目的合伙人和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具有擔任5個以上上述公司或機構財務報告審計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的經歷。
本條第一款所述公司或機構的控股股東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該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財務報告審計服務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十三條 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立首席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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