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署長
2015年12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正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澳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促進我國與澳大利亞的經貿往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澳自貿協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與澳大利亞之間的《中澳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管理。
第三條進口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原產國為澳大利亞:
(一)在澳大利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
(二)在澳大利亞境內全部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產材料生產的;
(三)在澳大利亞境內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但是符合《中澳自貿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規定的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其他要求的;
《中澳自貿協定》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原產于澳大利亞的貨物,從澳大利亞境內直接運輸至中國境內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的《中澳自貿協定》協定稅率。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述“在澳大利亞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是指:
(一)在澳大利亞境內出生并且飼養的活動物;
(二)從本條第(一)項所述活動物中獲得的貨物;
(三)在澳大利亞境內通過狩獵、誘捕、捕撈、耕種、采集或者捕獲直接獲得的貨物;
(四)在澳大利亞境內收獲、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五)在澳大利亞境內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礦物質以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質;
(六)根據《中澳自貿協定》,在澳大利亞領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的產品,不包括魚類、甲殼類動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
(七)在澳大利亞注冊并且懸掛澳大利亞國旗的船只在公海獲得的魚類、甲殼類動物、植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澳大利亞注冊并且懸掛澳大利亞國旗的加工船上從本條第(七)項的貨物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
(九)在澳大利亞境內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碎料或者在澳大利亞收集的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舊貨;
(十)在澳大利亞境內完全從本條第(一)項至第(九)項的貨物生產的貨物。
第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稅則歸類改變是指使用非原產材料在澳大利亞進行制造、加工后,在《稅則》中的稅則號列發生改變。
第六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的區域價值成分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其中,“貨物價格”是指按照《海關估價協定》,在船上交貨價格基礎上調整的貨物價格?!胺窃a材料價格”是指按照《海關估價協定》確定的非原產材料的進口成本、運至目的港口或者地點的運費和保險費,包括不明原產地材料的價格。非原產材料由生產商在澳大利亞境內獲得時,按照《海關估價協定》確定的成交價格,不包括將該非原產材料從供應商倉庫運抵生產商所在地過程中產生的運費、保險費、包裝費以及其他任何費用。
根據本條第一款計算貨物的區域價值成分,非原產材料價格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生產原產材料而使用的非原產材料的價格。
第七條 原產于中國的材料在澳大利亞境內被用于生產另一貨物的,該材料應當視為澳大利亞原產材料。
第八條 適用《中澳自貿協定》項下稅則歸類改變要求的貨物,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非原產材料不滿足稅則歸類改變要求,但上述非原產材料按照《海關估價協定》確定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該貨物船上交貨價格的10%,并且貨物符合本辦法所有其他適用規定,該貨物仍然應當視為原產貨物。
第九條 貨物僅僅經過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微小加工或者處理,未作其他加工或者處理的,不能歸入原產貨物:
(一)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者儲存期間處于良好狀態而進行的加工或者處理;
(二)包裝和重新包裝;
(三)過濾、篩選、挑選、分類、分級、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組合);
(四)裝瓶、裝罐、裝袋、裝箱、裝盒、固定于紙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簡單的包裝工序;
(五)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粘貼、印刷標志、標簽、標識以及其他類似的用于區別的標記;
(六)貨物的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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