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八)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營造適宜的貨幣金融環境。通過差別準備金率、再貸款、再貼現等政策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三農”等薄弱環節和重點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發揮開發性、政策性金融作用,為基礎設施建設和重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提供長期低成本資金。(牽頭單位: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銀監會)
(九)降低融資中間環節費用,加大融資擔保力度。完善信貸資金向實體經濟融通機制,降低貸款中間環節費用,嚴禁“以貸轉存”、“存貸掛鉤”等變相提高利率行為。引導金融機構針對不同企業合理定價。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收費,制止不規范收費行為。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機構,允許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政府性擔保基金,探索運用資本注入、再擔保、風險補償等措施,提高融資擔保機構為戰略性新興產業、小微企業、“三農”服務積極性。(牽頭單位:銀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十)完善商業銀行考核體系和監管指標,加大不良資產處置力度。綜合考慮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考核因素,適當提高風險容忍度,落實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容忍度要求。完善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政策。支持和督促商業銀行補充資本,按市場化方式及時核銷不良貸款,做到應核盡核,增強對實體經濟的信貸資金投放能力。適當調整不良資產轉讓方式、范圍、組包項目及戶數方面的規定,逐步增強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能力,完善不良資產轉讓政策,提高不良資產轉讓的效率和靈活性。支持有發展潛力的實體經濟企業之間債權轉股權。(牽頭單位:銀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參加單位:國務院國資委)
(十一)穩妥推進民營銀行設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推進已批準民營銀行的籌建工作,引導其積極開展業務;穩妥推進民營銀行發展,成熟一家、設立一家。加快發展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村鎮銀行等各類機構。(牽頭單位:銀監會、商務部,參加單位:人民銀行)
(十二)大力發展股權融資,合理擴大債券市場規模。完善證券交易所市場股權融資功能,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發展,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改革完善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管理制度,合理擴大債券發行規模,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在投資者分類趨同的原則下,分別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發行準入標準和審核規則。加快債券產品創新,發展股債結合品種,研究發展高風險高收益企業債、項目收益債、永續債、專項企業債、資產支持證券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規范債券發行企業信息披露行為,提高市場透明度。加強信用評級制度建設,強化市場化約束機制,積極穩妥推進債券市場開放。(牽頭單位:證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參加單位:財政部)
(十三)引導企業利用境外低成本資金,提高企業跨境貿易本幣結算比例。推進企業發行外債登記制度改革,擴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范圍,進一步簡化程序,合理擴大企業發行外債規模,放寬資金回流和結匯限制。在合理調控外債規模、促進結構優化和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鼓勵資信狀況良好、償債能力強的企業赴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引導商業銀行改善金融服務,提高企業在跨境貿易中使用本幣結算的比例,降低匯兌成本和匯率波動影響。(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
四、著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四)打破地域分割和行業壟斷,加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建設。清理廢除地方自行制定的影響統一市場形成的限制性規定,加快放開壟斷行業競爭性環節。開展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試點,從2018年起正式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對連鎖企業要求設立非企業法人門店和配送中心的,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設置障礙。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從源頭上防止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健全競爭政策,完善市場競爭規則,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強化價格檢查,優化市場環境,健全經營者自主定價領域的市場規則。(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商總局,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能源局)
(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為企業創造更好的營商環境。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同步推進,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為企業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推進行政審批制度和監管制度改革,優化行政審批流程,重點圍繞生產經營領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合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對象、管理事項的證照資質,實行聯合審批。大幅壓減各類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事項,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進一步優化企業投資項目相關審批程序,利用好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落實平臺建設中的識別代碼和個性化審批監管要求。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在投資核準、政府扶持、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對民間投資進入自然資源開發、環境保護、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業等領域,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冊資本、股東結構、股份比例等限制。簡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程序。研究推廣對符合條件且不需要新增建設用地的技術改造項目實行承諾備案管理。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行為,落實“雙隨機”抽查機制,建立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參加單位: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能源局)
(十六)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利用好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和使用。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市場交易和投融資等領域對守信企業實施優惠便利措施,對失信企業依法嚴格限制和約束。將注冊登記、行政審批、行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歸集到相應企業名下,依法予以公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對專利、注冊商標、商業秘密等方面知識產權侵權假冒行為的打擊力度,降低企業維權成本。(牽頭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等)
(十七)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務收費標準。全面推廣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推進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降低出口商品查驗率,降低企業貨物的通關成本。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依法確定收費范圍,規范服務收費行為,合理降低服務收費標準。積極穩妥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厘清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職能邊界,清理行業協會商會違法違規強制企業付費參加考核評比、表彰、贊助捐贈等項目。(牽頭單位: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參加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林業局)
(十八)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減輕企業負擔。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全面推進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剝離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解決好廠辦大集體等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牽頭單位: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五、合理降低企業人工成本
(十九)降低企業社保繳費比例,采取綜合措施補充資金缺口。從2016年5月1日起,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份,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超過9個月的省份,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將失業保險總費率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以上兩項社保費率降低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市)確定。綜合采取實施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開展基金投資運營和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以及支持各地通過拍賣、出租政府公共資源資產等方式籌集資金,為降低企業社保繳費比例創造條件。(牽頭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
(二十)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不得超過12%。從2016年5月1日起兩年內,由各?。▍^、市)結合實際,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除可降低繳存比例外,還可依法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待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并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牽頭單位:住房城鄉建設部,參加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
(二十一)完善最低工資調整機制,健全勞動力市場體系。統籌兼顧企業承受能力和保障勞動者最低勞動報酬權益,指導各地合理確定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和調整頻率。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現居住證制度全覆蓋,將外來務工人員納入當地教育、基本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覆蓋范圍,降低勞動力自由流動成本,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體系。(牽頭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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