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稅收業務中,特許權使用費的征稅問題,特別是非專利技術、專有技術與技術服務之間的界定問題,一直是稅企雙方爭議的焦點。本文以非居民企業稅源管理中的真實案例為背景,介紹了稅務機關對支付境外組織會員費認定特許權使用費的過程,較好地區分了技術服務費與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的界線問題,同時,對稅務機關如何加強非居民稅源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案例介紹
A公司是中國內地一上市公司,主要從事某專用蓄電池產品的生產、銷售。B協會是美國一專用蓄電池協會組織,主要從事該類蓄電池生產技術研發、技術服務。A公司為了解國際蓄電池技術知識,參與交流,申請加入B協會成為其會員,2013年度4月份A公司向B協會支付當年會員費6萬美元;會員期間,B協會不派人到中國提供技術服務,A通過互聯網訪問B官方網站獲取會員服務。A公司已按照營業稅有關政策規定對支付的境外會員費代扣代繳營業稅、城建教育附加等款項。 依照《中美稅收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特許權使用費也包括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或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所支付的作為報酬的各種款項?!秶叶悇湛偩株P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07號)第二條規定: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定義中所列舉的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情報應理解為專有技術,一般是指進行某項產品的生產或工序復制所必需的、未曾公開的、具有專有技術性質的信息或資料。 相關政策——國稅函[2010]4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有關條款執行問題的通知 根據以上稅收政策,稅務機關認定B協會收取的A公司會員費屬于專用蓄電池產品技術許可使用的報酬所得,應界定為特許權使用費,需按照報酬金額10%的比例向中國稅務機關繳納預提所得稅,而A公司負有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款的義務。
二、 爭論焦點 2.A公司付款成為會員后,B協會向其提供用戶名和密碼,只有登陸B協會的官方網站(服務器設在美國)才能獲得信息,這實質上是一種境外提供勞務,應當按照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對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顯然,B協會作為非居民企業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3.即便是B協會提供的會員服務是一種專有技術許可,A公司沒有因為獲得這些專有技術而產生研發成果甚至申請專利技術,并沒有獲得什么好處。
評估人員對A公司所持觀點進行了辯駁: 2.按照B會官方網站提供的研發報告說明以及會員章程列明的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分析,B協會的技術研發報告全部是關于專用蓄電池生產技術的報告,具有一定的保密期,保密期內會員可以自由下載、使用;同時,B協會在會員義務一項中還特別要求會員不得再繼續向外分享、捐贈技術報告有關內容;以上情況表明,B協會提供的會員服務內容所收的費用實質就是具有專有技術許可的特許權使用費。 3.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支付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故該筆所得應判斷為B協會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且B協會在中國境內無機構場所,故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條,需由B協會繳納企業所得稅,A公司負扣繳企業所得稅義務。
4.按照國稅函[2009]507號文第三條,與專有技術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涉及技術許可方同意將其未公開的技術許可給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使用,技術許可方通常不親自參與技術受讓方對被許可技術的具體實施,并且不保證實施的結果。此款規定說明,對于技術使用權的轉讓,轉讓方并不保證被轉讓方獲得收益的必然性。 【作者簡介】劉鵬,曲阜市地方稅務局 【文章出處】《國際稅收》2015年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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