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除類
1.咨詢問題:專利局專利年費滯納金、出口貨物超期停放在港口被收取的滯納金、進口貨物逾期向海關申報被收取的滯報金可否稅前扣除?
回復意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支出不得扣除。由于專利局專利年費滯納金、出口貨物超期停放在港口被收取的滯納金、進口貨物逾期向海關申報被收取的滯報金均不屬于“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因此可以在稅前扣除。
2.咨詢問題:企業進行稅前扣除,除扣除憑證外,還需要取得何種資料?
回復意見: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3.咨詢問題:企業2020年購進貨物和服務時未取得發票入帳,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回復意見: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企業應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除上述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4.咨詢問題:企業直接捐贈給防疫醫院應對疫情的物品,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如何進行稅前扣除申報?
回復意見: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企業符合規定的疫情防控捐贈在會計賬務處理時列入“營業外支出”,在預繳時已進行全額稅前扣除的,于年度匯繳時在A105070《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時選擇填報“5.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贈(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項目即可,不需要對該項支出進行納稅調整。
二、優惠政策類
5.咨詢問題:企業2020年12月份購入的符合條件的500萬元以下設備,折舊在2021年1月份開始,是否仍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回復意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6.咨詢問題:企業2020年購置了一臺500萬元以下的二手生產設備,這臺設備可以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嗎?
回復意見:可以。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所稱設備、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7.咨詢問題:企業2020年2月購進一幢廠房,購進價值430萬元,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回復意見:不可以。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上述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8.咨詢問題:企業2020年招聘了退役士兵,請問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可以享受什么優惠?
回復意見: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文規定,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廣東省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9、咨詢問題:企業2020年招聘了退役士兵,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文規定,2021年期滿后能否繼續抵減稅額?
回復意見:根據文件規定,該項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該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10.咨詢問題:《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該規定在2021年進行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適用?
回復意見:該文件規定的優惠期間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系指企業發生研發費用支出的年度,因此可以適用。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11.咨詢問題:企業當年度發生虧損,還可以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嗎?
回復意見:企業當年度無論是盈利或虧損,只要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的條件的,就可以依法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
12.咨詢問題:在判定勞務派遣企業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時,勞務派遣企業對外派出的勞務人員是否計入其從業人員數?
回復意見: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因此勞務派遣企業對外派出的勞務人員不計入其從業人員數。
13.咨詢問題:企業購買農民自產自銷的農產品后直接銷售,是否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
回復意見:企業直接從事、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或者委托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符合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但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14.咨詢問題: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包括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應如何區分“政府補助收入”與“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回復意見: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企業取得的收入如不符合上述概念的,則不能視為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15.咨詢問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回復意見:不可以。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三、申報類
16.咨詢問題:外地經營建筑企業在外地預繳了一筆企業所得稅款,年終匯算清繳后產生多繳,請問該筆稅款可否由所屬稅務機關辦理退稅?
回復意見: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倷C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17.咨詢問題:企業屬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應如何申報享受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
回復意見:符合條件的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通過在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并在匯算清繳時正確填報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第11行第7列“彌補虧損企業類型”來申報享受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
18.咨詢問題:企業應如何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
回復意見: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在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時僅需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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