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抗震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積極支持受災地區做好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工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認真貫徹落實好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可以適用于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針對社會各界的公益性捐贈,《通知》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個人將其所得向地震災區的捐贈,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稅收政策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面對5.12四川汶川大地震以及之后的災后重建,《通知》確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將在調動社會力量,鼓勵社會力量支援抗震救災,推動災后重建中發揮出不可替代的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有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中,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針對個人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以上政策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具體扣除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該條規定,對于按月計征的工資、薪金所得,符合扣除標準的捐贈部分應由扣繳義務人或納稅義務人在計算當月個人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對于按年計征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符合扣除標準的捐贈部分應由納稅義務人在計算當年個人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
目前,許多高新技術企業和個人響應政府號召,將自主研發和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以及錢款向災區捐獻。企業和個人在捐獻是要注意以下事項:
1、捐獻對象可以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如中國紅十字總會)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如汶川縣衛生局),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2、個人捐贈必須通過我國境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自己直接給對方的捐贈不享受減免個稅的政策。企業和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災區捐款時,應向其索取合法的捐贈票據,才能享受在稅前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各企事業單位發動的募捐,由單位統一移交慈善組織,按捐贈總額開具捐贈票據,單位將員工每一個人捐贈的數額列出明細清單備查,財務部門就可在扣繳個人所得稅前為員工個人按稅法規定的額度進行扣除。個人自行向相關社會團體捐贈,可保存捐贈機構開出的捐贈票據,交回其單位,由單位辦理個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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