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家最新發布的文件是如何規定的?與原有規定相比有哪些變化?”近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簡稱新辦法),不少納稅人打電話向江西省萍鄉市地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咨詢員結合新舊辦法,詳細講解了政策變化。
針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2000年,科技部下發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簡稱原辦法),一些企業已經按照原辦法取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但需要重新認定后才能享受新法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新辦法第十條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進行了規定,與原辦法比較,主要有以下變化:
第一,新辦法要求企業擁有核心技術自主知識產權。新辦法要求,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原辦法只要求企業“從事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單純的商業貿易除外。”
第二,《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縮小。新辦法中國家重點支持的領域主要有八個方面,即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原辦法還包括先進制造技術,現代農業技術,海洋工程技術,核應用技術,其他在傳統產業改造中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等。原辦法同時規定,科學技術部根據以上高新技術范圍制定頒布高新技術產品目錄,并根據世界高新技術的發展對高新技術范圍和高新技術產品目錄適時進行補充和修訂。
第三,對勞動密集型企業科技人員的比例限制取消。新辦法要求,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這一點與原辦法基本相同,但原辦法還要求“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為主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第四,對研發費用支出要求更加細致。新辦法規定,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原辦法只規定,企業每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銷售額的5%以上。
第五,取消新辦高新技術投入限制性要求。新辦法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而原辦法還要求“新辦企業在高新技術領域的投入占總投入60%以上”。
第六,不再對企業負責人提出要求。原辦法要求“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并重視技術創新的本企業專職人員”。新辦法則要求,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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