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
國稅函〔2007〕305號 |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事業單位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請示》(云國稅發〔2006〕38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十七條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于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三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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