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關一律不得接受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提交的由韓方簽發的印有錯誤地圖圖樣的原產地證書。
二、持有錯誤地圖圖樣的原產地證書的進口人須在2009年9月1日前補交符合規定的原產地證書。期間,進口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擔保驗放手續。
三、自2009年9月1日起,海關一律不再受理印有錯誤地圖圖樣的原產地證書補交手續。對繼續持印有錯誤地圖圖樣的原產地證書申報進口貨物的,屬于《亞太貿易協定》項下的貨物,海關一律按照最惠國稅率計征關稅;對涉及實施反傾銷措施的進口貨物,海關將按照相應的反傾銷公告規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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