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54號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3號、2009年第2號的有關規定,現對出口至香港、澳門地區自用的非配額管理糧食退稅及退還稅款保證金的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對輸港自用的非配額管理糧食,香港工貿署和香港海關已根據香港進口商提供的資料進行了全面核查,并最終確認了確屬香港地區自用的符合退還出口關稅及退還保證金條件的內地輸港糧食清單(見附件)。內地相關出口商應根據核查結果,比照清單數據,到各海關及時辦理退還出口關稅及退還保證金的有關手續。對不在清單范圍內的輸港糧食,海關將一律不予退稅并將已收取的稅款保證金轉稅。
二、對2008年以來已征稅放行或已憑保放行的輸澳自用非配額管理糧食,內地出口商應要求澳門進口商協助于2009年9月30日前向澳門經濟局提供上述糧食的詳細資料,以供核查。
根據澳門特區政府核查結果,對確屬澳門地區自用的糧食,海關將及時向內地出口商退還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或稅款保證金。有關退稅及退還保證金的詳細清單將待澳門特區政府核查結束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符合退稅及退還保證金條件的內地輸港糧食清單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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