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印發了《關于重點企業發票使用情況檢查工作相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稽便函[2011]31號),對重點企業的發票使用情況的檢查工作作了補充要求。該文件雖然僅針對9戶重點企業,但通知內容也對發票檢查提出了一些新規定、新要求,對于其他企業如何正確使用發票和應對稅務檢查也具有參考意義。因此,有關重點企業作為在各類經營或消費活動中應開具或應索取發票的銷售方或購買方,應認真對待即將到來的從嚴從緊的發票大檢查。
一、企業要充分關注“必查發票”
“稽便函[2011]31號”文明確規定了兩類“必查發票”,一是“將企業填開一定金額以上的發票列為必查發票”,二是“對企業列支項目為‘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類手續費等的發票,須列為必查發票進行重點檢查。”該文還同時將“一定金額以上”必查發票填開金額標準的確定權授予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以上規定,筆者對各地相關企業作三點風險提示:
一是要關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一定金額以上”必查發票的具體標準究竟是多少。筆者認為,該問題可能主要涉及到以往一些企業為其他企業虛開發票(沒有實際交易發生),為其他企業調節稅負及偷稅漏稅提供方便的問題,所以,有這類問題的企業今后務必確保對開具的發票以企業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前提,同時務必加大對必查發票開具和審核把關的力度,確保對發票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防止不必要的稅收風險。
二是對“稽便函[2011]31號”文將企業列支項目為‘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類手續費等的發票確定為必查發票的問題,主要是針對以往一些企業喜歡利用‘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類手續費等名義從外部開具發票回本單位報銷的情況。這樣做一方面可以將賬面資金從賬內提出(形成小金庫、私分或貪污等),同時開具的費用還可以享受所得稅稅前扣除,一舉兩得。所以,有此類問題的企業需注意,今后在利用上述各種費用名義開具發票報銷實施舞弊的道路上必將會遇到重點“盤查”,風險特大。
三是不能因為知道了一定金額以上發票必查的金額標準,知道了有關費用的發票列入了必查發票,從而放松對外開具小額發票或其他費用發票的使用要求,企業仍然要防止由于內部控制缺陷、人為舞弊(如企業管理層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等原因導致在其他發票的使用上出現不應該出現的違法違規甚至是犯罪問題。必須強調的是,雖然“一定金額以上”及上述所列舉類別的費用發票為必查發票,但對一定金額以下的發票及其他類別費用的發票,稅務檢查人員肯定還會關注,而且很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實施檢查。所以,企業仍應重視對必查發票以外各類發票合法合規的使用問題,對發票的使用不能有僥幸心理。
二、清醒認識不實發票很容易原形畢露
企業要清醒認識到,由于“稽便函[2011]31號”文件對兩類必查發票明確規定了具體的檢查方法,即對一定金額以上的必查發票“要逐筆進行查驗比對,通過對資金、貨物等流向和發票信息的審核分析,重點檢查其業務的真實性”,對費用類必查發票“要逐筆進行查驗比對,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利用虛假發票及其他不合法憑證虛構業務項目、虛列成本費用等問題。”對這兩條規定,同樣作三點風險提示:
一是相關企業要充分認識到稅務部門今后對發票的檢查已不再局限于以往傳統的“就票查票”。
“稽便函[2011]31號”文件不僅規定了采取“逐筆進行查驗比對”最嚴格的檢查手段,而且還要“通過對資金、貨物等流向和發票信息的審核分析”印證檢查的方法來查證發票的“真實性”。也就是說,今后對銷售業務的檢查,不僅會以企業賬面應該具備的記賬要件為依據,而且檢查人員還可能通過對資金、貨物的流向,通過與對方購貨單位的“查驗比對”進行認證。因此,企業即使開具了銷售發票,但有沒有真正發貨,有沒有收到貨款,對方單位有沒有貨物入庫并付款等問題,檢查人員都可能跟蹤追擊并查驗比對。在這種相互印證和刨根問底的檢查方式下,虛開、多開等弄虛作假的問題將會立馬原形畢露。稅務部門的這種升級版的發票檢查方法,再次提醒企業今后再也不能利用發票,特別是“必查發票”進行偷稅漏稅、徇私舞弊。
二是企業所使用的發票都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基礎。一方面對外開具“一定金額以上”發票時,一定要以實際發生的銷售業務為前提,不能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另一方面,對經常從外部以‘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類手續費等名義開具發票的企業而言,盡管“稽便函[2011]31號”文件沒有明確對這些費用發票的檢查標準,稅務機關也不可能就每一筆金額很小的上述各項費用的發票都進行檢查。但不可否認的是,上述費用的發票肯定會作為今后稅務機關的必查內容。
此外,企業也要認識到,不能為了回避大金額費用發票被查而化整為零去開具發票,因為一旦稅務機關發現同一個單位開出多張小金額的甚至連號的發票,反而會對接受發票的企業重點檢查。
一些企業可能會考慮采取回避“稽便函[2011]31號”文所列舉費用,開具“廣告費”、“咨詢費”、“運費”等其他名義的發票。對此,筆者提示這些企業,如果在該文件出臺后您所在單位的“廣告費”、“咨詢費”、“運費”等費用突然增加,而“會議費”、“餐費”、“辦公用品”、“傭金”和各類手續費等又突然減少,這也會暴露企業利用其他費用發票進行舞弊的事實。更何況從“稽便函[2011]31號”對幾項費用列舉的表述上來看,根本不是全列舉,說明稅務機關的檢查重點遠不止是這幾項費用,企業切勿自作聰明。
三是發票入賬時務必加強對經濟業務真實性的審核。盡管“稽便函[2011]31號”沒有明確這方面的要求,但隨著發票檢查嚴格程度的提升,企業在記賬時如果沒有把好第一道關,存在證明經濟業務成立的資料不全、不清晰、不正確等問題,日后就會存在被查風險。因此,企業記賬人員在受理相關發票時,要嚴格認真地審核相關發票所反映經濟業務發生和成立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從發票業務發生的合規性、合法性及真實性等方面進行初步審核,確保從會計核算及企業內控的角度滿足對相關記賬依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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