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國稅函〔2007〕548號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將外商投資企業分配的利潤存入其存款帳戶后用于再投資能否享受再投資退稅政策的請示》(穗國稅發〔2007〕259號)收悉。現 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規定:“稅法第十條所說的直接再投資,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資舉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將分配的利潤存入其存款帳戶后再投資,不屬于稅法第十條和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規定的直接再投資,不得享受有關再投資退稅的優惠待遇。
此復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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