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六)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五、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除符合本通知第三條規定,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六、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三)匯算清繳年度軟件出口收入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七、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及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國家產業規劃和布局確定,并實行動態調整。
八、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規定條件中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2015年度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執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的規定執行。
九、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余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十、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密切配合,通過建立核查機制并有效運用核查結果,切實加強對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的后續管理工作。
(一)省級稅務部門應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兩批將匯算清繳年度已申報享受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及其備案資料提交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其中,享受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名單及備案資料提交給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名單內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查;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名單及備案資料提交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共同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名單內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查。
2015年度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備案資料,省級稅務部門可在201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提交給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二)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在收到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備案資料兩個月內將復核結果反饋省級稅務部門(第一批名單復核結果應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反饋)。
(三)每年10月底前,省級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將核查結果及稅收優惠落實情況聯合匯總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如遇特殊情況匯算清繳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應順延。
(四)省級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可以根據本通知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操作管理辦法,并報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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