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
⑴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⑵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⑶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1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規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以及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同時,對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中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1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13號)規定,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稱再保險公司)發生的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應在收到從事直保業務公司(以下稱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時,作為企業當期成本費用扣除。為便于再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的核算,凡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再保險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中屬于上年度的賠款,準予調整作為上年度的成本費用扣除,同時調整已計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次年匯算清繳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的,按該賠款賬單上發生的賠款支出,在收單年度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16、《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1號)規定,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通知》中指定的文藝表演團體等18種類型的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制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掛歷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
風險提示:
上述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范圍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宣部另行發文明確。已作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后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對2008年12月31日前新辦文化企業,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按照財稅[2005] 2號文件規定執行到期。其他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度財產損失等稅前扣除項目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48號)規定,中國建銀投資有限公司在申報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其財產損失可先按附件——《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度財產損失稅前扣除項目明細表》的相關數據進行稅前扣除,然后再將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確認的財產損失等稅前扣除項目的證明資料報送北京市主管國家稅務局進行核實調整。
1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銀行重組改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4號)規定,中國農業銀行股份制改革過程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⑴對股改前沒有提足的應付利息,可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予以補提并準予在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⑵股改前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但未審批就已在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項目,應重新履行審批手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對符合損失確認條件的,可以按規定在損失發生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已在稅前扣除但不符合損失確認條件的,統一調增2008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⑶股改前少計的收益,在2008年度統一補繳企業所得稅。
1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規定,在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①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②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并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檢查;③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財稅[2009]85號),公布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等66家社會團體為2008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單位,電網公益基金會、中國志愿服務基金會、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三家社會團體為2009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單位。
2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0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經營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以下簡稱補貼險種)的,按不超過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具體計算公式是:本年度扣除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巨災風險準備金結存余額。
需要注意的是:
⑴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⑵保險公司應當按專款專用原則建立健全巨災風險準備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同時附送巨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況的說明和報表。
2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企業通過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不需進行社團登記的人民團體以及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群眾團體)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需要注意的問題:
⑴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⑵“公益事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下列事項:
①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②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③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④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⑶“公益性群眾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群眾團體:
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②縣級以上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
③對接受捐贈的收入以及用捐贈收入進行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且申請前連續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于公益事業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⑷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可按以下規定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①由中央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
②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申請;
③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需報送申請報告;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部門印發的“三定”規定;組織章程;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受贈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注冊稅務師的鑒證報告。
⑸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⑹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取消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①前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于公益事業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
②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③存在逃避繳納稅款行為或為他人逃避繳納稅款提供便利的;
④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于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⑤受到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群眾團體,存在上述第②、③、④、⑤項情形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存在③、④項情形的,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補征企業所得稅。
⑦,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位于財政、稅務部門聯合發布的名單之內的,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于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⑧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取得和未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均應按本通知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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