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20]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10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9月12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專利授權行政案件,是指專利申請人因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復審請求審查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
本規定所稱專利確權行政案件,是指專利權人或者無效宣告請求人因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
本規定所稱被訴決定,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復審請求審查決定、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所理解的通常含義,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權利要求的用語在說明書及附圖中有明確定義或者說明的,按照其界定。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結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采用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技術標準等界定。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專利確權行政案件中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時,可以參考已被專利侵權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納的專利權人的相關陳述。
第四條 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中的語法、文字、數字、標點、圖形、符號等有明顯錯誤或者歧義,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該唯一理解作出認定。
第五條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虛構、編造說明書及附圖中的具體實施方式、技術效果以及數據、圖表等有關技術內容,并據此主張相關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說明書未充分公開特定技術內容,導致在專利申請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說明書及與該特定技術內容相關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一)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不能實施的;
(二)實施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不能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
(三)確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需要付出過度勞動的。
當事人僅依據前款規定的未充分公開的特定技術內容,主張與該特定技術內容相關的權利要求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關于“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的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及附圖,認為權利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關于清楚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的規定:
(一)限定的發明主題類型不明確的;
(二)不能合理確定權利要求中技術特征的含義的;
(三)技術特征之間存在明顯矛盾且無法合理解釋的。
第八條 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在申請日不能得到或者合理概括得出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關于“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的規定。
第九條 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術特征,是指對于結構、組分、步驟、條件等技術特征或者技術特征之間的相互關系等,僅通過其在發明創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確地確定實現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的除外。
對于前款規定的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術特征,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未公開能夠實現該功能或者效果的任何具體實施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說明書和具有該技術特征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十條 藥品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日以后提交補充實驗數據,主張依賴該數據證明專利申請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等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審查。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實驗數據的真實性產生爭議的,提交實驗數據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實驗數據的來源和形成過程。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實驗負責人到庭,就實驗原料、步驟、條件、環境或者參數以及完成實驗的人員、機構等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確定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的技術領域,應當綜合考慮主題名稱等權利要求的全部內容、說明書關于技術領域和背景技術的記載,以及該技術方案所實現的功能和用途等。
第十三條 說明書及附圖未明確記載區別技術特征在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根據區別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中其他技術特征的關系,區別技術特征在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中的作用等,認定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所能確定的該權利要求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被訴決定對權利要求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未認定或者認定錯誤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權利要求的創造性依法作出認定。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應當考慮申請日時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
對于前款所稱設計空間的認定,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產品的功能、用途;
(二)現有設計的整體狀況;
(三)慣常設計;
(四)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五)國家、行業技術標準;
(六)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條 外觀設計的圖片、照片存在矛盾、缺失或者模糊不清等情形,導致一般消費者無法根據圖片、照片及簡要說明確定所要保護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關于“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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