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稅收抵免辦稅流程
——更新時間:2014-09-11 10:57:08 點擊率: 3035
一、標題: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辦稅流程
二、業務概述:
ywgs 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
三、政策依據:
zcyj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石油企業在境外從事油(氣)資源開采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23號 )
四、辦理部門:
blbm 主管稅務機關。
五、納稅人辦理時限:
blsx 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
六、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bjsx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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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提供資料:
tgzl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企業在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企業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條規定的簡易辦法進行的抵免)時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如下書面資料: (1)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2)不同類型的境外所得申報稅收抵免還需分別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機構會計報表;境外分支機構所得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及說明資料;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有關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 ②取得境外股息、紅利所得需提供集團組織架構圖;被投資公司章程復印件;境外企業有權決定利潤分配的機構作出的決定書等; ③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資料及計算過程;項目合同復印件等。 (3)申請享受稅收饒讓抵免的還需提供: ①本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在境外所獲免稅及減稅的依據及證明或有關審計報告披露該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的復印件; ②企業在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參股比例等情況的證明復印件; ③間接抵免稅額或者饒讓抵免稅額的計算過程; ④由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 (4)采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限額的還需提供: ①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需提供企業申請及有關情況說明;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和證明復印件; ②取得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業申請及有關情況說明;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條件的有關股權證明的文件或憑證復印件。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以上提交備案資料使用非中文的,企業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復印件。 上述資料已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資料若有變更的,須重新提供;復印件須注明與原件一致,譯本須注明與原本無異義,并加蓋企業公章。
九、辦事程序:
bscx 企業取得境外所得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填寫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及相應附表,持申報表及 附報資料直接到主管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抵免稅額。
十、告知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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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說明:
qtsm 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需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核準。 一、石油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油(氣)項目投資、工程技術服務和工程建設的油(氣)資源開采活動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的稅率,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石油企業選擇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簡稱新方式)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時,對該企業以前年度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規定沒有抵免完的余額,可在稅法規定結轉的剩余年限內,按新方式計算的抵免限額中繼續結轉抵免。 二、石油企業在境外從事油(氣)項目投資、工程技術服務和工程建設的油(氣)資源開采活動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規定計算該石油企業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該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持股方式確定的五層外國企業,即:第一層:石油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第二層至第五層:單一上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該石油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財稅〔2009〕12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持股方式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三、石油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其他事項,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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