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2-11-23 來源: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作者:納稅服務處
答: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通告2012年3號)第一條的規定:“試點納稅人在2012年10月31日前提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應稅服務并已開具地稅發票,在2012年11月1日后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按規定開具國稅紅字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用發票。對于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開具國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和貨運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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