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外出承接工程,已在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但未按規定時限到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報驗登記,請問企業是否需要重新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的規定,納稅人應當于外出經營開始前,持《外經證》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自《外經證》簽發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報驗登記的,所持證明作廢,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重新申請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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