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隨軍家屬就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全行業營改增后,營業稅優惠政策執行至2016年4月30日。相關營改增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
享受隨軍家屬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享受隨軍家屬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一、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免征營業稅、(營改增)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營改增后提供應稅服務的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安置隨軍家屬而新辦企業免征營業稅、(營改增)增值稅
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營改增后提供應稅服務的免征增值稅)。
三、營改增過渡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款,將屬于此次營改增范圍的應稅服務項目,由原營業稅改為增值稅。(減免性質代碼:010118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九)款,將隨軍家屬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的原營業稅改為增值稅。
自2013年8月1日或2016年5月1日起,上述個人或企業提供的應稅服務,分別按照相關營改增過渡政策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過渡政策的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財稅〔2013〕106號文件執行至2016年4月30日。
四、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或個人享受免稅期間,應按現行有關稅收規定,對此類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政策。
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五、備案事項。
納稅人享受上述減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備案資料并履行備案手續:
(一)隨軍家屬就業營業稅、(營改增)增值稅優惠: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免征營業稅(減免性質代碼:03011806);自2016年5月1日起,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免征(營改增)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1011806),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應提供: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師(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隨軍家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配偶的軍官證原件及復印件。
4.雇工8人(含)以上的適用新辦服務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還需提供: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工資發放清單、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及清單;職工名單,安置隨軍家屬名單,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況說明。
——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新辦企業免征營業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3011803);自2016年5月1日起,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免征(營改增)增值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01011809),安置企業應提供: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師(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隨軍家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共同出具的加蓋部隊公章的“安置隨軍家屬達到規定比例企業”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工資發放清單、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及清單。
5.職工名單,安置隨軍家屬名單,符合安置比例要求的用工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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