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發生的借款在計算利息支出時,原稅法規定,在參考銀行同期利率時,還可以再按浮動利率計算利息支出,一并核算利息支出。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下還執行浮動利率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理解企業發生的利息支出,按條例第三十八條“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把握,只要按不超過這個“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可能會涉及到浮動利率)計算的利息,就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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