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年09月05日 來源: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哪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項目免征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3《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的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個人轉讓著作權。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三)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灑農藥服務。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五)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冊在上海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七)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八)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九)美國ABS船級社在非營利宗旨不變、中國船級社在美國享受同等免稅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國境內提供的船檢服務。
(十)隨軍家屬就業。
(十一)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十二)城鎮退役士兵就業。
(十三)失業人員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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