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手冊(2013年版))
(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大企業跨境投資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指引)
(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大企業關聯交易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指引)
(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大企業股權轉讓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指引)
(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制定《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
第二條 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應以納稅人的需求為導向,提供針對性的納稅服務,以風險為導向,實施科學高效、統一規范的專業化管理。通過有效的遵從引導、遵從管控和遵從應對,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提高稅法遵從度,降低稅收遵從成本。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于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系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稅收服務和管理。省稅務機關確定的定點聯系企業的稅收服務和管理參照本規程實施。
第二章 遵從引導
第四條 遵從引導是指通過個性化的納稅服務和專業化的稅收管理,提高企業自身依法處理涉稅事務的能力。
第一節 政策服務
第五條 稅務機關在出臺重大稅收政策和管理制度之前,應征求企業意見,并對意見進行認真分析研究。
第六條 稅務機關在稅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公布實施以后,應及時通過多種方式做好宣傳和輔導,做到公開透明,保證稅法適用的確定性和統一性,引導企業的稅收遵從。
第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定期收集企業的意見,為完善稅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參考。
第八條 稅務總局統籌協調企業意見收集反饋工作,并負責收集匯總企業集團總部和省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省以下稅務機關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開展工作,收集本地區成員企業的意見,并將意見匯總報稅務總局。
第二節 涉稅訴求的受理和回復
第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受理轄區內成員企業提出的涉稅訴求。
稅務總局可受理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的涉稅訴求,并根據不同情況決定直接辦理或交由省以下稅務機關辦理。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根據本級的職責權限處理企業涉稅訴求,遇有非本級職權范圍事項的,應按規定向有權稅務機關移送。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在處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門意見的涉稅訴求時,應先提出具體處理建議,再征求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對企業涉稅訴求的處理意見與其他相關部門意見一致的,由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直接回復企業;意見不一致的,由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提請召開大企業涉稅事項協調會議,明確處理意見后及時回復企業。
第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大企業涉稅事項協調會議制度,研究解決重大涉稅事項以及企業反映的普遍性、行業性涉稅問題。
第三節 引導企業建立完善稅務風險內控體系
第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對企業稅務風險內控體系狀況進行調查、評價,稅屋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引導企業建立完善稅務風險內控體系。
第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定期調查和評價企業稅務風險內控體系情況:
(一)企業內控制度及其運行情況;
(二)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組織機構、崗位和職責;
(三)企業稅務風險識別和評估機制;
(四)企業稅務風險控制和應對機制;
(五)企業稅務信息管理體系和溝通機制;
(六)稅務風險管理的監督和改進機制;
(七)與企業內控體系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應分類處理企業稅務風險內控體系評析結果,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稅收服務和管理措施。
對未建立內控體系的企業,積極引導企業建立稅務風險內控體系;對已建立內控體系的企業,重點監控其內控體系運行情況;對內控體系需要完善的企業,提出企業內控體系完善建議;對內控體系相對完善的企業,制定相應的激勵措施。
第十六條 稅務總局統籌負責組織企業稅務風險內控體系運行情況的調查分析評價和處理工作。
省以下稅務機關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要求和部署開展轄區內成員企業的內控體系調查評析工作。
第四節稅收遵從協議的簽訂和實施
第十七條 稅務總局與企業集團在自愿、平等、公開、互信的基礎上,簽訂稅收遵從協議,共同承諾稅企雙方合作防控稅務風險。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內控體系狀況及稅法遵從能力,經與企業協商,確定是否與企業簽訂稅收遵從協議。
稅企雙方確定稅收遵從協議簽訂意愿后,依序進行共同磋商、起草協議文本、簽訂協議等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稅企雙方簽訂稅收遵從協議后,由稅務總局負責通報有關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貫徹落實稅收遵從協議。
第二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監控協議的執行情況,并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二十一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可與企業集團的成員企業簽訂稅收遵從協議,協議內容不應與稅務總局與企業集團簽訂的協議相沖突,協議文本及其執行情況應報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章 遵從管控
第一節 稅源監控
第二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可運用掌握的企業涉稅信息,選取企業涉稅事項進行比對、分析,及時全面了解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的稅源變動情況,為風險識別、評估和應對提供基礎性信息。
第二十三條 稅源監控包括日常涉稅事項監控和專項涉稅事項監控。
日常涉稅事項監控是指從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至申報納稅等日常征管環節涉稅事項中選取相關事項進行監控,主要包括:登記事項監控、發票事項監控、認定審批事項監控、申報事項監控、其他事項監控等。
專項涉稅事項監控是指從日常涉稅事項以外的事項中選取特定事項進行監控,主要包括:企業涉稅訴求處理情況的監控、稅務風險內控情況的監控、稅收遵從協議履行情況的監控等。
第二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可按照企業所屬行業、企業是否跨區域經營等不同標準選取稅源監控事項,從不同角度分類實施稅源監控。
根據企業所屬行業的共同特點,以企業生產經營過程為主線,劃分若干業務板塊,選取各板塊中具有共性的事項實施監控。
根據企業是否跨區域經營的特點,區分適合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跨區域聯動管理的監控事項和適合屬地主管稅務機關自主實施的監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稅源監控采用屬地管理與集中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充分發揮各級稅務機關的監控能力,建立并發揮行業管理團隊的作用,運用主要涉稅指標進行重點監控。
在實施稅源監控的過程中,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職責分工將需要推送的事項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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