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
為深入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和《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粵府辦[2011]10號)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自2016年4月1日起,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報。
本公告有效期五年。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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