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某公司作為供應商收到采購方的貨款,按合同約定給予1%的現金折扣,沒有票據,只在合同中的條款約定。1%的現金折扣入賬時,會計科目是“財務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回復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五)項規定,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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