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固定資產退稅前與后的區別
——更新時間:2009-02-24 04:31:45 點擊率: 4388
根據《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財稅[2007]75號)第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7年7月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符合免稅規定的仍免征增值稅,銷售的應稅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7年7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其取得的銷售收入依適用稅率征稅,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1、如該項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已記入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在增加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同時,等量減少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余額并轉入進項稅額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余額小于固定資產銷項稅額的,可將余額全部轉入當期進項稅額抵扣;
2、如該項固定資產未抵扣或未記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抵扣的進項稅額:
應抵扣使用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應抵扣使用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直接記入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