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貨物的異地庫存(非同一縣市)是否視為銷售
——更新時間:2009-02-25 09:11:48 點擊率: 487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文號:(國稅發[1998]13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