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052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睂儆凇稗r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中所列舉的農業產品,辦養牛場直接飼養的牛在銷售時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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