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按時規定上述非應稅項目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企業發生的修繕建筑物的行為應歸屬于非應稅項目中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其維修費用中購進的進項稅額不可以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盡管維修費用中所購進的扣除項目取得了增值稅扣稅憑證。也就是說,凡為修繕建筑物而發生的維修費用,其所含的進項稅額均不得在銷項稅中抵扣。
在日常增值稅納稅處理中,對于維修費用,還要防止人為縮小進項稅額可抵扣的范圍,即對所有固定資產維修費中所購進項目的進項稅額均不予以抵扣。除此以外,對企業為維修其他機器、設備而發生的維修費用中,所購進項目的進項稅額也不予以抵扣。這就擴大了不可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
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往往需要對正常使用或使用了一段時間以后的固定資產發生一些后續支出,如對固定資產進行維護、改建、擴建、修繕或裝飾等,對于這些支出,如果符合固定資產資本化的條件,則應該計入相應的固定資產成本,否則就要計入企業的當期損益。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后,對固定資產進行維護、改建、擴建、修繕或裝飾所購進項目的進項稅額均不能抵扣進項稅。計入當期損益后,除《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情形,不得抵扣相關進項稅額外,其余的均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為發生維修費用而購進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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