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發票的抵扣問題
——更新時間:2009-10-10 02:27:19 點擊率: 4601
問題內容:
一般納稅人從個體運輸人取得的稅務部門代開運輸發票是否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十九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從個體運輸單位取得的由稅務機關代開的運輸發票可以按規定進行計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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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