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合同備案有關數據處理問題的通知 |
國稅函[2006]877號 |
成文日期:2006-09-25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通知》(財稅〔2006〕1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847 號)文件精神,為及時準確做好出口合同備案及后續相關出口退稅工作,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根據財稅〔2006〕139號、國稅函〔2006〕847 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口合同備案時,應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出口合同備案相關模塊完成備案合同的數據采集工作,將生成的《出口合同備案申請表》(見國稅函〔2006〕847 號文件附件1,下同)等電子數據,以及兩份紙質《出口合同備案受理回執》(見本通知附件1)一并報送稅務機關。 二、稅務機關受理出口企業出口合同備案時,必須將紙質的備案合同、表格等資料與相關的電子數據進行對比,主要對出口合同備案份數、記錄條數及總金額進行核對。對核對不符的,以及受理環節就發現不符合國稅函〔2006〕847 號文件第一、二條規定的,應將不符合規定的出口合同退還出口企業,今后也不再受理該出口合同備案,同時將該出口合同相關記錄從備案表及電子數據中刪除。對于受理中發現出口企業錄入錯誤及技術問題導致報送的電子數據有誤的,可以要求企業修改后重新上報。受理后,稅務機關在《出口合同備案受理回執》上簽字蓋章,一份退還出口企業,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稅務機關受理后應嚴格按照國稅函〔2006〕847 號文件規定進行審核,對于審核中發現不符合規定退回企業的出口合同,今后一律不再受理該出口合同備案,同時將該出口合同相關記錄從備案表及電子數據中刪除。對于審核中發現出口企業錄入錯誤及技術問題導致報送的電子數據有誤的,應進行修改。審核結束后,稅務機關須將確認的電子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作為電子底賬,以備今后審核出口退稅時使用。同時,稅務機關打印兩份《出口合同備案審核結果回執》(見本通知附件2),一份反饋出口企業、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三、對于本通知下發前出口企業已完成出口合同備案的,如果稅務機關已給出口企業出具了備案出口合同的受理和審核結果單據的,出口企業不必補辦《出口合同備案受理回執》和《出口合同備案審核結果回執》;未出具的,必須按本通知規定補辦《出口合同備案受理回執》和《出口合同備案審核結果回執》。此外,稅務機關應要求出口企業按審核確定的備案出口合同,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出口合同備案申請表》電子數據提供給稅務機關。 四、企業于2006年9月15日至2006年12月14日期間報關出口備案合同中的貨物,申報退(免)稅時需在出口退稅申報明細表的備注欄內填寫“HTBA”字樣(合同備案的拼音字頭,字體大寫)。由于目前出口合同備案中貨物審核退稅相關功能的軟件正在抓緊升級中,在此之前,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申報后,采取人機結合的方式,對出口合同備案出口貨物退(免)稅進行審核。 五、為配合出口合同備案的電子數據管理,總局將出口退稅申報、審核系統進行了升級,升級后的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版本號6.2)、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版本號8.2)、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版本號6.0 SP3)與本通知一并下發。本次出口退稅申報系統有關出口合同備案升級的主要內容是:增加了出口合同備案相關參數配置、備案合同數據采集、檢查、上報、撤銷等相關功能。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升級的主要內容是:增加了出口合同備案數據讀入、調整、審核、復核、出具回執、反饋數據等相關功能。具體操作說明見《出口合同備案申報、審核系統升級設計方案》(見附件3)。 六、系統發布及技術支持 出口退稅申報、審核系統升級軟件放置在“總局應用系統技術支持網站”及“總局進出口司服務器程序發布出口退稅網絡管理系統”。各地稅務機關下載出口退稅審核系統補丁后,可直接安裝升級;各地稅務機關下載出口退稅申報系統補丁后,應當確認軟件可以正常安裝,發放給出口企業使用,也可通知出口企業登錄www.taxrefund.com.cn免費下載軟件。 目前出口退稅系統的技術支持服務已納入總局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呼叫中心。稅務系統人員需要支持服務時,請按照《稅務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總局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呼叫中心的通知》(國稅函〔2005〕833號)規定,通過熱線電話(4008112366)或支持網站(內網130.9.1.248)提起服務請求。 請各地稅務機關注意收集軟件運行中的問題,并及時向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反饋。反饋方式:將電子文檔上傳至進出口稅司FTP通訊服務器(內網IP:100.16.125.25)“各地上傳/情況反映”目錄內。 七、各地稅務機關應立即向出口企業做好宣傳輔導工作,確保出口合同備案電子數據處理工作及時開展。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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