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現將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發生并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按此規定,物業公司收取的水電費,視為代委托方(自來水公司、供電局)收取款項并由委托方以其自身名義開具發票給業主或者租戶。目前這一規定存在的操作難點是“代收容易出票難”,物業公司代收很方便,但是水電企業去很難實現將發票開給業主或者租戶,主要是因為水表或者電表的登記人與實際使用水電的消費主體不一定一致,而且還有不少電表水表按照門牌號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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