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由于企業票源緊張或開票審查不嚴,時常發生一般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企業財務人員往往認為無論開具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雙方的財稅處理并無不一致,不會造成重大的涉稅影響。本文旨在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點、此種處理方式帶來的負面影響及建議三個方面對此進行分析。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點
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發票的一種,產生于1994年的稅制改革。
它與普通發票一致的是:其同樣作為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接受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所提供給對方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
它與普通發票不同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征收管理需要而設定的,專用于納稅人銷售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一種發票。它不僅是記載商品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的財務收支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起著關鍵性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規定:“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由此可知,一般納稅人在購進一般貨物(除農產品和海關進口貨物等,下同)時,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僅是指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而不包括普通發票。可以說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一步,它將一個產品從最初的生產環節到最終的消費環節緊密聯系起來,保持了稅收負擔鏈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二、為小規模的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的負面影響
1.根據《條例》二十一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我們可以分析得知: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的是“索取制”,即:首先由購買方向銷方提出索取專用發票,銷售方再開具。在日常生活中,罕見由小規模購買方書面要求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方在無法證明由對方主動索取的情況下開具的,實際上違反了《條例》中所稱的先索取再開具的原則;同時,小規模納稅人本身不具備進項抵扣資格,而主動向銷售方索取專用發票——這一增值稅抵扣專用憑證的,實際上是一種“越權”。
2.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防偽稅控管理以后,防偽稅控系統便會對專用發票的銷項票和進項票進行比對,定期下發滯留票,進行協查。而眾所周知,滯留票的正常形成一般是由于開票方不可預見的因素造成:如購方超期限未抵扣等。滯留票協查的本意也是在于對這一部分專用發票進行排查和后續管理。而小規模取得專用發票是已知的不可抵扣的情況,銷售方明知對方無法抵扣而執意為對方開具專用發票、購買方明知己方無法抵扣而執意索取專用發票而形成的滯留票歸根結底是納稅人使用發票不當造成的,實際是對滯留票比對系統的浪費,占用了行政資源、加大了征管難度。對此,稅務部門應該予以規范。
3.在小規模取得專用發票后,其又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便很可能發生其將資格認定之前取得的專用發票用以認證、抵扣,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雖然稅務部門可以通過日常檢查、增值稅一般納稅資格認定檢查等方式有效管理,但其并不是從根本制度上解決這一問題。
三、建議
1.明確相關管理機制:要求一般納稅人在購進一般貨物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時應索取專用發票,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非增值稅納稅人一律不得向銷售方索取專用發票。銷售方在開具發票前應審核購買方是否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對于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銷售方一律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對于所購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購買方應放棄索取專用發票。
2.適用相應的處罰機制:一般納稅人為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開具專用發票,對方收取后已做報銷、會計記錄處理的,雙方應分別按“未按規定開具發票”、“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處理,以達到購銷雙方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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