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稅協發〔2017〕00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務師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等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業務(以下簡稱“高新認定鑒證業務”),是指鑒證人接受委托,依照稅法和相關標準,執行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被鑒證人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進行審核,證明其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并出具鑒證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鑒證目的,是通過對被鑒證人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情況占比進行鑒證,提高被鑒證人稅法遵從度,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被鑒證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鑒證人開展高新認定專項鑒證業務,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并符合本規則的要求。
第二章 業務承接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高新認定鑒證業務,應當按照《稅務師業務承接業務規則(試行)》規定執行。
第六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前,應關注企業所屬行業及研發領域,并調查企業財務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情況,具體事項如下:
(一)調查企業注冊地點,判定是否屬于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調查企業研發活動領域,是否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
(三)調查企業開展的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利用自主知識產權開展,并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
(四)調查企業注冊成立的時間,是否成立一年以上;
(五)調查企業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的取得方式;
(六)調查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
(七)調查企業執行何種財務會計制度,是否按要求設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研發支出是否建立專門的內控制度;
(八)調查企業前一年內是否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九)調查企業是否建立完善的研發項目管理制度。
第七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前,應調查研發項目情況,關注企業研發機構及人員的設置、研究開發項目情況,具體事項如下:
(一)調查企業研發機構的組織結構及研發人員配備情況,如:研發人員清冊及崗位和研發中的職責、參與研發時間、工資分攤情況以及人員變動情況、外聘研發人員情況;
(二)調查研發項目的具體情況,如:立項、確認與登記情況,項目研發起止時間、結題和成果情況,項目完成情況等;
(三)調查研發項目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完成的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費用的支出情況。
第八條 鑒證人承接鑒證業務前,應調查企業收入情況,關注企業銷售收入、總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情況,具體事項如下:
(一)調查企業近一年總收入的構成,重點關注不征稅收入的取得情況;
(二)調查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銷售收入,重點關注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的取得情況;
(三)調查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類型,是否包括:產品收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服務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四)調查企業主要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高新產品(服務)收入的比例情況。
第九條 鑒證人決定承接鑒證業務的,應根據《涉稅業務約定規則(試行)》的規定,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十條 鑒證人制定鑒證業務計劃,應根據《稅務師業務計劃規則(試行)》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業務實施
第十一條 高新認定鑒證業務實施,包括: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的鑒證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的鑒證。
第十二條 審核財務核算情況、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研究開發費歸集情況、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取得情況,確定是否屬于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范圍。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的審核,應重點關注:
(一)審核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情況;
(二)審核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取得情況,是否按研發項目準確歸集產品銷售收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服務收入、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
(三)審核企業是否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收入總額;
(四)審核企業按稅法規定確認為不征稅收入的情況;
(五)審核企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是否低于60%。
第十四條 研究開發活動范圍和研究開發項目的審核,應重點關注:
(一)研究開發活動范圍。審核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是否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審核是否存在將企業對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某項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裝置、產品、服務、工藝或知識等)納入企業研究開發活動范圍的情形;
(二)研究開發項目的確認。審核研究開發項目是否有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或查新部門出具的查新報告,還應審核研究開發項目是否存在跨年度研究的情況。審核研究開發項目時,可采用行業標準判斷法、專家判斷法、目標或結果判定法進行初步判定。
第十五條 研究開發項目財務核算審核,應重點關注:
(一)審核企業是否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
(二)審核企業是否以單個研發活動為基本單位,設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并能提供相關憑證及明細表;
(三)審核企業是否存在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情況,其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是否分開進行核算;
(四)審核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是否能夠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研發費;
(五)審核企業存在同時研究開發多個項目或研究開發項目和其他項目共同使用資源的情況,審核研發費在各項目間分攤是否合理;
(六)審核企業研發所用的儀器設備、材料或接受應稅勞務等的進項稅抵扣是否正確。
第十六條 審核研究開發項目的開發行為,屬于內部研究開發還是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行為。內部研究開發主要包括:自主開發、合作開發、集中開發。
第十七條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項目的審核,應重點關注:
(一)審核企業是否存在委托給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究開發的情況,委托方是否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算研發費用總額;
(二)審核企業委托關聯企業開發的項目,是否取得受托方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表;
(三)審核項目成果是否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
(四)審核項目成果是否為委托方企業擁有;
(五)審核委托外部研發費的定價是否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六)取得相關協議或合同、付款記錄,審核其是否與賬面記錄相符;
(七)審核是否存在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八)審核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八條 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審核,應重點關注:
(一)審核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指引》的范圍;
(二)審核研發活動領用的材料、燃料等未消耗完的部分,是否存在移交生產部門或對外轉讓,原已計入“研發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的費用已經按賬面價值或合理分攤價值作轉出處理;
(三)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是否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
(四)審核企業是否存在與集團外企業合作開發、集團內企業集中開發的項目;
(五)審核企業與集團外企業合作開發,取得合作各方共同確認的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發費預算表、決算表等資料;
(六)審核企業是否存在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的情況,發生的研究費是否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
(七)采取集團公司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應審核企業是否能夠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
(八)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應取得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編制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發費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攤表等資料。
(九)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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