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了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條件
我國非營利組織的免稅資格,是由財稅部門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及財稅部門的規章來認定的。
財稅[2009]12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9項條件:(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且活動范圍主要在中國境內。(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八)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九)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非營利組織須接受稅法的監督與管理
對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的收支狀況我國法律賦予稅務部門直接監管的權力,審計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協助監督。如在管理權限方面,財稅[2009]123號文件就提出了相對應的級別管理內容,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經市(地)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市(地)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規定的相關材料。
在日常稅收管理方面,財稅[2009]123號文件第五條規定了非營利組織要按照稅法對一般企業的程序和要求進行運作。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剩余財產處置違反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非營利組織當年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免稅條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當年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規范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范圍
考慮到非營利組織的所得基本上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如果對其征稅,將不利于非營利組織公益作用的發揮。財稅[2009]122號文件規定,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二)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稅法以直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非營業組織免稅收入范圍,其中第四條規定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這主要是作為對財稅[2009]123號文件第一條第四款規定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中孳息的具體解釋。孳息就是產生的利息,狹義的理解是指在銀行獲得的利息,廣義的理解是在投資中所獲得的利益,包括銀行利息、股票分紅、國債購買、產業化投資等,從文件字面上來看,稅法選擇了狹義的范圍。
資格認定后五年須申請復審
當然了,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也不是終身制的,其有效期為5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稅務機關還加強了對非營利組織的動態管理,財稅[2009]123號文件第六條規定,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三)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四)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五)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六)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因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上述規定的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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