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0]25號文件規定,中國銀聯總部除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按規定扣除外,提取的其他資產減值準備金或風險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而中國銀聯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才允許稅前扣除。
第一,計提依據。即可能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銀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總額(以下簡稱清算總額)。清算總額的具體范圍包括:ATM取現交易清算額、POS消費交易清算額、網上交易清算額、跨行轉賬交易清算額和其他支付服務清算額。
第二,計提比例。按照納稅年度末清算總額的0.1%.計算提取。具體計算公式為:本年度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本年末清算總額×0.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特別風險準備金余額。中國銀聯按上述公式計算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余額未超過注冊資本20%,可據實在稅前扣除;超過注冊資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例如,中國銀聯注冊資本16.5億元人民幣,2009年度末清算總額10000億元,2008年末特別風險準備金余額0.5億元,2009年度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10000×0.1%.-0.5=0.5(億元),2009年末特別風險準備金余額為1億元。如果政策延續下去,某個年度特別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3.3億元(16.5×20%),就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了。
第三,計提主體。根據所得稅匯總核算的要求,特別風險準備金只能由中國銀聯總部統一計算提取。
第四,計提時間。中國銀聯總部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同時附送特別風險準備金提取情況的說明和報表。可見特別風險準備金是每年計提一次,與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同步。
對于實際發生的特別風險損失,財稅[2010]25號文件還體現了類似“分級管理、統一扣除”管理要求,規定中國銀聯分公司在年度終了45日內按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凡未申報或未按規定申報的,則視為其主動放棄權益,不得在以后年度再用特別風險準備金償付。中國銀聯分公司發生的特別風險損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報送中國銀聯總部,由中國銀聯總部用稅前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金統一計算扣除,稅前提取的特別風險準備不足扣除的,其不足部分可直接在稅前據實扣除。同時,在認定損失提供證據方面,應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如果持卡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資產經法定清償后,未能還清的款項,應提交法院破產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如果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以其資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的款項,應提交死亡或失蹤證明和資產或遺產清償證明。如果經訴訟或仲裁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仍無法收回的款項,應提交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和強制執行證明。如果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準關閉,被縣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以其資產清償后,仍未能還清的款項,應提交有關管理部門批準持卡人關閉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持卡人營業執照的證明。如果余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款項,應提交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并由經辦人員和負責人簽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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