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辦〔2015〕4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4日
廣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使職工在生育期間獲得基本的醫療和生活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的全部職工(含雇工,以下統稱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并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所在區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在單位所在地的區參加生育保險。
中央駐粵單位、省屬單位及其職工,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在本市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同時在本市參加生育保險。
第四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并負責本市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各區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負責生育保險費征收等工作。
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參保登記、生育保險費核定、個人權益記錄、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等事務,負責提供生育保險業務咨詢、信息查詢等服務。
市(區)發展改革、財政、衛生計生、審計、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地稅、工會、婦聯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和使用。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當生育保險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由各級財政給予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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