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是指根據績效評價分數及分析得出的評價結論,以評價得分、評價類型和評價級別表示。
評價得分用百分制表示。年度調節后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分數最高100分。
評價類型是根據評價分數對企業綜合績效所劃分的水平檔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為優(A)、良(B)、中(C)、低(D)、差(E)五種類型。
評價級別是對每種類型再劃分級次,以體現同一評價類型的不同差異,采用在字母后重復標注該字母的方式表示。
第二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以80、65、50、40分作為類型判定的分數線。
(一)評價得分達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評價類型為優(A),在此基礎上劃分為3個級別,分別為:AAA≥90分;90分>AA≥85分;85分>A≥80分。
(二)評價得分達到65分以上(含65分)不足80分的評價類型為良(B),在此基礎上劃分為3個級別,分別為:80分>BBB≥75分;75分>BB≥70分;70分>B≥65分。
(三)評價得分達到50分以上(含50分)不足65分的評價類型為中(C),在此基礎上劃分為2個級別,分別為:65分>CC≥60分;60分>C≥50分。
(四)評價得分在40分以上(含40分)不足50分的評價類型為低(D)。
(五)評價得分在40分以下的評價類型為差(E)。
第二十八條 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報告是根據評價結果編制、反映被評價金融企業績效狀況的文本文件。
財政部門在收到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材料后,按規定填列計算《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調整表》、《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加減分事項表》和《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附3、附4、附5、附6),并及時將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金融企業及相關部門。
第六章 工作要求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中央管理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年5月15日前,一式兩份向財政部報送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的基礎數據資料、對基礎數據進行調整的說明等材料。
第三十條 地方金融企業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材料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要求,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一條 金融企業應當提供真實、全面的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金融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對提供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相關評價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金融企業在報送績效評價材料中,存在故意漏報、瞞報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等情況的,由本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二條 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43號)和財政部年度財務決算工作的安排做好(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的確認工作。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和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資料,于每年6月底前分別公布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其他金融業4大類金融行業評價指標的標準值、行業調節系數和年度調節系數。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遵循以上原則要求做好本地區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本地區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結果匯總報送財政部。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的相關工作人員組織開展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應當恪盡職守、規范程序、加強指導。
對于在績效評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金融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受托開展金融企業審計業務的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的規定,規范技術操作,確保評價過程獨立、客觀、公正,評價結論適當,并嚴守金融企業的商業秘密。
對參與造假、違反程序和工作規定,導致評價結論失實以及泄露金融企業商業秘密的,財政部門將責令不再委托其承擔金融企業審計業務,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機關,建議給予相應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政策性金融機構績效評價辦法另行制訂。
第三十八條 金融企業開展內部績效評價工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工作規范。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和財政部的其他規定,結合本地區金融企業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金融企業2016年度績效評價工作執行本辦法。《財政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財金[2011]50號)同時廢止。
附件下載:
1.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調整表
2.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加減分事項表
3.銀行類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
4.保險類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
5.證券類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
6.其他類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結果計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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