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關于今年工商稅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問題,財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財法字42號發了內部傳真電報,為便于執行,現將電報內容正式通知如下: 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鑒于新條例一時尚不能出臺,從1994年1月1日起,可暫按原稅率和新頒布實施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稅為依據,計算征收,待新條例頒布實施后,再予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二日 相關閱讀 關于對部分營業稅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1994.02] 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地方稅有關問題 關于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 [1985.06] 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 關于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 [2005.05] 關于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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