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綜〔2013〕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減輕小微企業等納稅人負擔,現就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對從事娛樂業的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單位和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營業稅納稅人,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的規定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處理的,不再調整;未作處理的,按本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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