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發布至今已有三年。該辦法的初衷是為了規范農產品加工企業進項稅額抵扣,防范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但是,在試點過程中,基層稅務人員發現了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并期待該辦法能有所改進。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自2012年7月1日起,部分行業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試行核定扣除辦法。該辦法在規范農產品加工企業進項稅額抵扣、防范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
隱藏的風險
核算復雜隱藏抵扣不實風險。生產企業購入農產品,有的用于生產貨物,有的直接銷售,因經營方式不同,核定扣除計算方法也不同。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核定抵扣方法就有投入產出法、成本法和參照法三種,測算工作比較繁瑣。存在人為減少期初農產品庫存進項轉出、計算轉出期初庫存進項時不還原含稅價減少進項稅轉出以及不按規定時間繳納入庫,故意混淆單耗低產品為單耗高產品等問題。
歸集分配帶來重復抵扣風險。核定扣除辦法規定,“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和平均購買單價時,應依據合理的方法歸集和分配”,但對歸集和分配未明確,稍有不慎容易產生重復計算抵扣。如以生產植物油為例,購進米糠進行生產加工,生產的產品不僅有米糠油,還有糠粕、脂肪酸、糠臘等產品,如果當期只銷售了主產品米糠油,可按照米糠油扣除標準計算進項稅額,但如果下期只銷售了糠粕等副產品,那么又可以按照副產品的扣除標準計算進項稅額,因此造成同一批原材料抵扣了兩次。在實際生產經營中,這種情形比較普遍,極易產生重復抵扣。
抬高買價帶來虛增抵扣風險。取消“憑票定率扣除”,改為“核定扣除”并按扣除率和當月銷售數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是核定扣除辦法的兩大特點。“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和“當期銷售貨物數量”是計算進項稅額的兩個重要指標,這兩個指標尤其是“平均購買單價”直接影響了進項稅額。雖然取消了收購憑證抵扣功能但依然是財務核算的憑證,收購憑證仍然由企業自行填開,農產品收購的對象為個人,基本上是現金交易,稅務機關缺乏有效監管手段,企業仍然可能抬高買價和數量,以達到虛增產量和銷售數量或壓低銷售單價來抬高銷售數量而虛抵進項稅額目的。因此,核定扣除遏制虛開收購發票的作用有限。
防范風險的建議
加強輔導,規范企業財務核算。核定扣除辦法對稅務人員的政策業務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稅務人員不能有“終于可以松口氣了”的思想;要反復研究文件規定,熟悉農產品、單位數量、耗用率、損耗率、扣除率等概念和核定方法的種類,以及允許抵扣進項的依據和計算公式。要深入調研,宣傳政策,熟悉企業生產工藝、生產流程、產品種類級別、產品成本構成等經營情況和財務核算情況。要督促企業規范財務核算,準確執行核定扣除辦法的具體操作辦法和程序、準確計算轉出期初庫存進項稅額和每月核定扣除的進項稅,依法如實申報納稅,提高稅法遵從度,最大限度地降低財務風險和稅務風險。
統一標準,規范歸集分配方法。建議取消核定抵扣標準每年每戶都進行測算的辦法,同時對每個行業的扣除標準可以由具有代表性的省份確定(包括不定期調整和完善產品種類等扣除標準),作為全國統一執行的扣除標準進行公布。取消多個核定扣除方法和順序選擇,統一適用一種方法;規范歸集分配方法,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歸集分配方法應科學、合理,避免重復抵扣,建議統一的扣除標準在測算時就應對主副產品進行歸集和分配,或者只核定扣除其生產的主產品的進項稅額,副產品進項稅額不計算扣除,生產銷售免稅副產品的,應轉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嚴格把關,信息管稅遏制虛假。對企業填開收購發票信息是否齊全、邏輯是否合理、資金往來支付是否正常進行分析、結合運費發票等相關單據進行佐證核實,進行全面嚴格審核。建立全國范圍內的農產品數據庫信息平臺,采集企業的基本信息、發票領用存(各種購、銷發票)信息、納稅申報信息、企業財務信息等信息。引導納稅人建立內部管理涉稅信息平臺,完善采集資金、購銷渠道、工藝流程、投入產出、購進銷售等電子信息。
改免為補,完善抵扣稅收政策。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稅政策調整為財政補貼政策,讓農業生產者得到實實在在的實惠。完善農產品抵扣政策,取消收購使用農產品收購憑證,收購農產品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合法扣稅憑證征收,重新回歸增值稅征抵“鏈條”相互制約的完整機制。也可適當降低對農產品生產經營的增值稅基本稅率或者選擇簡易辦法征收。
作者單位:江西省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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