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定,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解讀:其中(財稅〔2006〕3號)規定 “一、關于“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一)“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財稅[2013]62號規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修改為“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1)普通學校,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2)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以及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技師學院。”財稅〔2014〕118號 規范了“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調整為“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定,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解讀:(財稅〔2006〕3號)規定“關于“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問題1.“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是指“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不含下屬單位)。2.“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學校統一賬戶,并作為預算外資金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開具。進入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進修班、培訓班收入,不屬于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營業稅。”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定,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83號)規定,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稅。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解讀: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本通知執行時間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注意:1.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2.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使用發票;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