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和商標事業的發展,商標代理行業逐步發展壯大,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的數量持續快速增長。截至2014年4月30日,共有19300家商標代理機構(含律師事務所8282家)在商標局備案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據統計,近5年來,每年全國商標注冊申請量的95%以上是通過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提交的。商標代理行業在商標注冊、預警維權、法律咨詢等方面為我國企業提供了專業細致的服務,為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隨著商標代理市場逐漸飽和,競爭日趨激烈,加上高素質商標代理人才嚴重短缺,代理行業出現了一些混亂現象,主要表現為:商標代理人員素質整體下降,部分代理人缺乏基本職業道德;行業惡性競爭突出,商標代理市場秩序較為混亂;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經濟秩序;商標代理人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或者炒作有不良影響商標案件時有發生等。這些問題影響惡劣,社會反響強烈。雖然國家工商總局和地方各級工商機關努力創新監管方式,進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但收效不太明顯。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規缺乏對商標代理行業管理的具體規定,難以實現有效監管。
對此,5月1日施行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就加強商標代理監管制定了專門條款,增加了以下重要內容:
第一,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必須按照委托辦理相關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強化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一是對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商標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這對商標代理人的素質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商標代理機構明知或者應知委托人申請注冊商標屬于搶注情形的,不得接受委托。三是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注冊的主體資格予以限定,防止商標代理機構利用自身業務優勢惡意搶注他人商標。這些規定有利于促進商標代理機構的專業化、規范化經營。
第三,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實施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責任和受到的處分,重點突出了信用管理和停止受理的規定。
《商標法》采用列舉方式規定了商標代理違法行為,《商標法實施條例》予以進一步細化,范圍較為寬泛,基本涵蓋了易發、頻發的違法行為。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則嚴格區分不同情況,可以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加強商標代理信用建設是整頓和規范代理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強信用管理,通過信息歸集、公示、共享等,構建信用管理體系,可以實現社會共治,達到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的目的?!渡虡朔▽嵤l例》規定,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備案應報送其基本信息以及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情況,由工商部門建立信用檔案,對商標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予以通報并記入其信用檔案。該規定對于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引導商標代理機構守法規范經營,提高商標代理機構失信成本,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將發揮重要作用。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停止受理其辦理的商標代理業務。停止受理意味著違法商標代理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實際上喪失了從事商標申請、商標評審等商標代理業務的資格,也喪失了繼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信譽基礎。停止受理與信用管理結合運用,對嚴重違法的機構和人員實施市場禁入,可以有效打擊和預防商標代理違法行為。
新《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熱點問題,對商標代理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具有針對性的規定,措施有力,操作性強,較好地實現了寬進與嚴管的結合,為商標行政執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加強商標代理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商標申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對我國商標事業的發展必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質管處 張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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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九章 商標代理
第八十三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商標評審或者其他商標事宜。
第八十四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
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主管的商標事宜代理業務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商標局備案:
(一)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律師事務所的證明文件并留存復印件;
(二)報送商標代理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三)報送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商標代理機構違反商標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公開通報,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八十五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是指在商標代理機構中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工作人員。
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自行接受委托。
第八十六條 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有關申請文件,應當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并由相關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簽字。 第八十七條 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或者受讓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以欺詐、虛假宣傳、引人誤解或者商業賄賂等方式招徠業務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在同一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托的。
第八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有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行為的,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并將查處情況通報商標局。
第九十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業務6個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期間屆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恢復受理。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復受理商標代理的決定應當在其網站予以公告。
第九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商標代理行業組織的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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