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付貨的行為是否屬于關聯交易?
——更新時間:2011-03-02 09:12:28 點擊率: 5333
問題內容: 我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我公司對外出口銷售是由我公司直接與客戶簽訂購銷合同,但因集團資金管理的關系,我公司的出口銷售貨款由集團關聯方代收后支付,即客戶不直接向我公司支付貨款,請問這種代收代付貨的行為是否屬于關聯交易?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文件第十條規定:“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二)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三)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四)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代理、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 你公司僅是委托集團關聯方代收款項,此項交易不屬于關聯交易。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2011/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