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
你好,我公司2012年度固定資產原值為1000萬,按10年折舊,不留殘值,每年折舊100萬,至2012年已使用4年。2012年發生減值,可變現凈值為400萬,因此我公司計提了200萬的減值準備,在申報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已就減值準備作了納稅調增。
根據會計準則的要求,發生減值的固定資產按減值后的凈值計提折舊,因此,2013年度我公司按減值后固定資產的價值計提折舊66.67萬,在生產成本中反映。如按計稅基礎計算,可提折舊為100萬,那么我公司在申報2013年企業所得稅時可就兩者的差異納稅調減33.33萬嗎?此問題懇請國家稅總局給予答復。
2014/02/24
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的來問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在稅法上不能認可因為做了固定資產減值以后再調整納稅差異。正確的方式應該是貴司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按照固定資產現值計提折舊,不需要在年終匯算清繳再做調整。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4/03/13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