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購進汽油、辦公用品(紙張等耗材)取得增值稅發票能否抵扣
——更新時間:2009-02-24 11:05:54 點擊率: 48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購進固定資產;
(二)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三)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如果單位購進汽油、辦公用品沒有用于以上項目,且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合法有效,則可以依法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