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是一個有中國特色的概念,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設立的社會服務組織,由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組織(1998年國務院252號令)。事業單位具有服務性、公益性、公有性、實體性、文化性特征。國家對事業單位進行了大量的資源投入,如60%的受過高等教育的勞動力、每年龐大的經常性財政開支、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大部分、大量國有土地等。在向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改制過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涉稅事項,其中契稅事項,就是一個重要內容。由于沒有統一規定,各地執行政策不一,導致事業單位改制受到不小影響。此次政策的明確,有利于推動事業單位的改革進程。
政策明確點一:投資主體未變,享受免稅政策
財稅[2010]22號文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后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可見,投資主體未變,享受免稅政策,比照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第一條規定,免征契稅。
政策明確點二:投資主體變化,視安置職工情況享受減免稅優惠
財稅[2010]22號文規定,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后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事業單位30%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
政策明確點三:兩種情況,不屬于減免稅范圍
財稅[2010]22號文規定,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改制后的企業以出讓或國家作價(入股)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屬于本通知規定的契稅減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需要關注的幾個事項:
一、如何把握投資主體未變
事業單位改制,可能將單一結構的國家投資逐步轉入規范的多元投資結構,從而使企業主體與市場經濟體制相互融合。不改變投資主體這一前提,限制了改變投資主體也能享受契稅優惠的做法,嚴格控制了免征契稅的范圍,維護了契稅征收的嚴肅性。但如果理解投資主體未變,筆者認為可以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184號對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享受免征契稅的條件,即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
因此,一直以來事業單位的投資主體都是國家財政,如果改制后國家財政未退出,并且投資份額超過50%,應視為投資主體未變。如果A事業單位整體改制成了公司制形式,原來的投資者(國家財政)不再持有股份或不再擁有該公司,這樣就不符合“投資主體未變”的條件,如果原來的投資者(國家財政)在改制后的公司持有股份,但比例未超過50%,也應視為不符合“投資主體未變”的條件。
二、妥善安置的理解
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職工,筆者認為不光是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符合年限的勞動用工合同。還包括其他按法律法規需要做的改制事項,如與原事業單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原企業職工進行合理補償,以及按照《勞動法》落買相關政策;妥善處理好原事業單位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債務;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做好社會保險、職工檔案轉移工作;改制后企業要重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做好職工社會保險接續工作;落實改制后傷病殘職工和撫恤人員等特殊群體的生活待遇及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協調做好離退休人員移交社會管理的有關工作,將離退休人員服務機構、場地按規定移交社區管理等等。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計稅依據
對于改制后的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按規定繳納契稅,其計稅基礎的確立,筆者認為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662號)的規定:“對納稅人因改變土地用途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征收契稅。計稅依據為因改變土地用途應補繳的土地收益金及應補繳政府的其他費用?!?/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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