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政策出臺具有針對性
國稅函[2010]1號文件的出臺,主要是針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第二條第(五)款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1303號)第五條第(三)款的相關稅收處理規定而言(以下簡稱兩文件)。目的是解決兩文件當中,出口企業(主要是生產型)其留抵稅額長期無法消化的問題。特別是在當前世界金融危機剛剛過后,此政策的出臺對扶持出口企業走出低谷,幫助他們渡過難關加快資金周轉,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兩文件中導致留抵稅額無法消化的原由與解決方法
導致出口企業留抵稅額無法消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政策執行當中存在的遺留問題。
一是新發生出口業務企業所帶來的問題。根據國稅發[2002]11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倍艘幎ㄔ?006年已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三條規定所替代,改為“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和小型出口企業,在審核期期間出口的貨物,應按統一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的辦法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審核無誤的免抵稅額可按現行規定辦理調庫手續,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暫不辦理退庫。對小型出口企業的各月累計的應退稅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辦理退稅;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應退稅款,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后的當月對上述各月的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原審核期期間只免抵不退稅的稅收處理辦法停止執行?!币虼耍瑥膰惏l[2002]11號文件開始執行至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更替原政策,就存在政策遺留的問題。
例如:2002年新發生出口的甲企業,在滿12月時的進項留抵稅額比較大,按照國稅發[2002]11號文件規定,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但是由于甲企業從第13個月起,就不再有出口業務,而內銷業務相對也比較少或者從第13個月起出口產品改為了免稅。所以,在前12個月所對應較大的進項稅額留抵無法實現抵扣。那么,至2006年國稅發[2006]102號的出臺,雖然可以按月計算退稅并可以在滿12個月時一次性全部退付給出口企業,但是該文件也是指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可以按月計算免抵退,退稅可在退稅審核期期滿后的當月對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退給企業。在2006年時,甲企業已不再是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所以,較大的進項稅額留抵既無法實現抵扣,也無法實現退稅。另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使甲企業也帶來了較大的留抵稅額,2009年增值稅改革以來,準許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實現抵扣。如果,甲企業在2009年資產投資過大而內、外銷經營周轉量較小的情況下,2010年應當講甲企業的進項稅額留抵相對還要大,這樣就存在企業長期內無法實現留抵稅額消化的實際,影響到了企業的資金周轉與長期發展。
二是出口退(免)稅清算所帶來的問題。根據國稅函[2003]1303號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對生產企業已備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齊單證的出口貨物,稅務機關按免抵退稅總額審批免抵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免抵稅額=免抵退稅總額;免抵退稅總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退稅率-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出口退稅率。對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齊單證及有關電子信息核對不上的出口貨物,征稅機關按內銷貨物予以補稅。對生產企業到2004年3月31日未收齊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業仍未補齊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按內銷貨物補稅“。而此條已被《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在2006年4年30日廢止。雖然,原規定已被廢止但也存在政策遺留問題。因為,被廢止的原文是指的出口退(免)稅清算工作不再執行??墒牵瑢τ诋敃r清算后不符合出口退(免)稅規定的貨物,除了按內銷征稅,以及符合文件規定進行清算備案后,可以辦理退稅的以外,同樣也存在其上述進項稅額留抵過大的問題,也包括有無法進行消化的問題。
因此,綜上述情況,為解決進項稅額留抵較大長期無法結轉下期抵扣消化又無法實現退稅的現狀,國家稅務總局在2010年之始出臺新政,對部分企業出口貨物因以前一些政策規定所導致其留抵稅額無法消化的,經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后,可以一次性辦理退稅。
三、出口企業申報留抵稅額退稅注意的事項
新政策的出臺無疑給部分出口企業帶來了生機,注入了資金運轉的動力。但是,在享受政策的同時應當注意申報留抵稅額退稅,還要掌握以下幾點:
一是做好留抵稅額退稅的計算。根據國稅函[2010]1號文件規定,“導致目前仍無法消化的留抵稅額,稅務機關可在核實無誤的基礎上一次性辦理退稅?!蔽募胁]有明確指出截止計算留抵的時限及年月,但作者認為“導致目前”應當是指從文件下發時間的當期之前的留抵稅額,否則,按文件執行的規定無法來確定留抵退稅計算的截止時限。對于出口企業應當根據原政策規定,核對至2010年1月之前的留抵稅額精確數據,按實際稅額進行申報退稅。同時,還應與所在地稅務機關及時進行溝通,是否還有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其它要求與規定,防止申報退稅以及計算截止時限錯誤。
二是及時收集與申報留抵稅額退稅有關的原始資料和單證,以便稅務機關進行核實,利于退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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